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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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发加班费应实现举证责任倒置
周稀银

  “我公司没有支付国庆节加班工资,只是给予一天的调休,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我进公司已经近4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4年来未支付的节假日加班费?”10月21 日下午,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局长在线互动问答活动上,网友小张的疑问终于被解开。国家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都有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必须按照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发现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发现单位违法行为可在两年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在“十一”、“五一”黄金周和春节前后,劳动部门都要不厌其烦地提醒我们加班工资的标准,并要求发现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向他们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还纷纷公布投诉咨询电话,但效果不佳。
  不错,我们大广大劳动者的确需要加大普法力度,让他们人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条路还很漫长。同时,在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和当下紧张的就业压力情形下,更多的劳动者在遇到单位侵权时选择了忍气吞声,甚至在劳动执法者面前也缺乏应有的底气,的确是个严酷的现实。很显然,要在很短的时间里,较好地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以促进用人单位强行入轨,实在令人期待。
  目前,我们所缺少的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没有投诉电话,而是没有在全国形成一个涉案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即,可由劳动部门担任“主角”,公安、工商、工会等多部门当好“配角”,在节日期间和劳动监察的时效内集中接受所有举报,鼓励职工实名制举报,但也欢迎职工匿名制举报,并且应对后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在接受了这些举报“指令”后,劳动部门应对所涉单位发出举证通知,进而对不能举证的单位一经查明未支付加班工资即实施应有的处罚,并要求其限时纠正错误,将欠下的职工加班工资全部补上。
  劳资投诉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一方面给了广大劳动者合适的“诉求”平台,可让他们有足够的勇气和充分的机会集中暴露拒付职工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则让劳动监察有的放矢,以帮助职工追索节日加班工资为突破口,进一步规范劳动执法行为,强化劳动执法效果。这一制度如果能够顺利推行,不仅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劳动部门的执法尴尬也将得到大大的改善。